★什么是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
骗提: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提取本人或者他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主要包括:
1.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2.利用虚假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或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3.利用虚假的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事实或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4.利用虚假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疾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5.利用虚假的住房信息相关查询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6.利用虚假的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7.其他骗提行为。
骗贷: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骗贷行为主要包括:
1.利用虚假婚姻证明材料的。
2.利用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和票据的。
3.利用虚假或估价虚高的税务发票的。
4.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的。
5.虚构其他贷款条件或利用其他虚假资料的。
6.贷后恶意停缴或降低缴存标准的。
7.其他骗贷行为。
★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危害
1.破坏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安全。
2.侵害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通过向职工家庭发放低息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基础。
★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5.《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在申请提取时有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信息等骗提套取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其限期全部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中国个人信用记录,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被记入失信名单的人员同时列入公积金信息系统失信名单,三年内不得提取和使用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黄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2)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3)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4)借款人拒绝委托人、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检查、监督;(5)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6)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规定: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3)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4)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5)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6)将逾期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每月对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中国”个人信用记录,失信行为人同时列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失信名单”,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7)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如何防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办事处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广大缴存人通过以下正规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1.到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
2.到受托银行公积金“旗舰店”办理;
3.通过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http://gjj.hg.gov.cn/)和微信公众号、“i黄冈”手机APP、“鄂汇办”等线上渠道办理。
如有疑问,请致电住房公积金12329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到公积金服务窗口、银行公积金“旗舰店”咨询。
请广大缴存职工切勿轻信虚假宣传,并积极举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和法治环境。(雷傲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