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吗,我店里被偷了
被偷的是......”

说到“小偷”
大家一定都会联想到
偷现金、偷手机、偷首饰
但近日红安县公安局
抓获了一名“另辟蹊径”的犯罪嫌疑人
偷了数本“刮刮乐”
企图通过偷彩票来实现“无本万利”
结果还真“中奖了”

5月27日3时许,红安县一体育彩票投注点发生盗窃案。店内被盗走面值4000余元的“刮刮乐”彩票及现金300余元。接报后,红安县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勘查。据店主反映,其于5月28日上午开门营业时,发现收银台抽屉被撬、柜台上的“刮刮乐”彩票被盗。
根据报警人提供的信息,民警立即展开侦查,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为红安县二程镇男子罗某某。随后,民警前往其住所实施抓捕,但罗某某已潜逃。

民警持续布控,密切关注罗某某动向,发现其在武汉市黄陂区、孝感市大悟县活动。民警立即赶赴两地调查,确认罗某某已将盗取的彩票在当地兑换现金,并计划逃往深圳。民警迅速制定抓捕方案,在大悟县警方配合下,于大悟县河口镇成功将罗某某抓获。

经审讯,嫌疑人罗某某对撬门入室盗窃商铺彩票和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嫌疑人罗某某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曾因盗窃、抢劫被武汉市、麻城市、红安县警方打击处理。刑满释放后,他仍不思悔改,整日幻想“一夜暴富”。5月27日凌晨,他因手头拮据,路过彩票店时心生贪念,用工具撬开卷帘门后钻进彩票店内行窃,盗走160余张“刮刮乐”彩票。随后躲到偏僻处将彩票全部刮开,并辗转黄陂、大悟等地的多家彩票店兑换,非法获利3000余元。落网时,赃款已被挥霍得仅剩2000元。
目前,罗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彩票作为特殊商品,其价值不仅包含面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