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莫逃逸
逃逸必被捉
无论何时何地
只要敢怀揣侥幸肇事逃逸
必定逃不过交警的“法眼”

近日,红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连续破获三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三名肇事司机先后落网。三起案件成功侦破的背后,是办案民警对“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坚持,是对疑难案件问题的“较真”,用实际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了交通肇事逃逸者的侥幸心理。
夜深人静时撞坏停放车辆后就走了?“警察同志,我早上起来发现停在车行门口的一辆面包车和一辆全新待售三轮摩托车被人撞了,受损严重。”5月10日7时许,红安县公安局七里坪派出所接辖区万先生报警。民警迅速出警对现场进行仔细勘查,发现不远处散落着几块车辆小碎片,而附近监控距离现场太远,无法清晰拍到肇事车辆。据万先生陈述,车辆前一天晚上停放在店门口时还是完好的。

“我们分三组展开调查,再将信息汇聚研判,一定要把肇事者找出来!”副所长程国学说道。结合万先生提供的信息,民警兵分三路,一路通过仔细分析现场车辆碎片,初步判断肇事车辆车型为一辆白色SUV,现场遗留碎片应为车辆右前方保险杠。一路以案发现场为中心,对沿途监控进行大规模筛查,对颜色、车型符合的车辆逐一排除嫌疑;一路则通过走访附近群众,对案件进行技术研判。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8小时的不懈努力,民警最终成功锁定肇事车辆,经比对车辆碰撞痕迹与现场碎片高度吻合。民警联系该车驾驶员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证据面前,肇事者方某(男,30岁,七里坪镇人)对该起交通事故的逃逸行为供认不讳。

5月15日,受害人万先生将一面印有“破案神速,人民卫士”的锦旗送到办案民警手中,感谢公安机关为其挽回损失、快速破案。
光天化日下撞倒电动车后就逃了?
4月14日12时许,红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接到报警称:城关镇陵园大道发生一起小轿车与两轮电动车碰撞的交通事故,有群众受伤,肇事司机已逃离现场。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现电动车倒在路边,驾驶员史某某及其载乘人员张某某受伤,民警迅速将二人送往医院进行医治。

随后民警调取案发周边监控进行查看,同时开展现场勘查、群众走访工作;经过反复查看监控比对后发现,肇事车辆为一辆鄂JT****牌的出租车。“通过视频发现驾驶员当时停车了,他将伤者扶到路边后将出租车驶至事故现场不远处停下,然后又步行折返至事故现场对面马路上进行观望,可能是觉得伤者并不严重,他又快速开车离开了。”民警分析时说道。通过以车找人的方法民警快速锁定了肇事司机陈某某(男,56岁,城关镇人)并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某对其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万家灯火时撞倒人后就跑了?5月13日23时许,在城关镇河西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戴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被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小轿车撞倒,肇事车辆驶离现场,留下受伤的戴某某在路中间呻吟。接警后,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因事发时间是深夜,现场监控模糊,给案件侦破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民警根据以往办案经验,重新理清案件线索,对肇事车辆来的方向进行监控视频倒查,寻找线索,同时在事故现场周边进行走访摸排。通过大量的视频信息和研判讨论,最终锁定肇事司机郝某某,民警立即与郝某某取得联系,接到民警电话后郝某某对自己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到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接受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怎么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民警提示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驾车逃逸或弃车逃逸,一念之差将铸成大错,最终逃不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