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上午10时许,武穴市公安局花桥派出所接到辖区一村民报警,称其驾驶一辆黑色二轮摩托车在花桥新街西侧电站路段与一辆白色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其摔倒受伤,小车逃逸,请求处理。
接警后,民警夏明、陈春保迅即赶赴现场勘查。经了解得知,该村民在该路段直行时,前方一辆白色小型轿车突然掉头,因避让不及,致使摩托车前轮撞上小型轿车左侧车门处后摔倒,小车司机驾车逃逸,因事发突然,该村民并没有看清小车的车牌号码。
民警立即调取了沿途的监控录像,经过三个多小时查看,最终锁定肇事逃逸车辆为鄂JG***9小型轿车,车主为刘某(34岁,武穴人),民警依法传唤刘某到花桥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讯问,刘某对自己持有D型驾驶证驾驶需要C2及以上驾驶证驾驶的鄂JG***9小型轿车,并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九十条及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刘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700元的处罚。
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已被送至黄梅县拘留所执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