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三假”行为,是国家医保2022年打击欺诈骗保的中心工作之一,也是保住老百姓“保命钱”的重要措施之一。笔者曾写过“一摸二查六看,识别真假医药票据”的文章,然而,是不是只要掌握了其识别方法,就能轻松看出真假票据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假票据不是单一收费收据,有的是真发票假清单,还有真发票上面虚计费用的情形,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认真、细致、灵活运用识别方法,了解它们的出现形式,从多个视觉来识别,练就一副火眼金睛的本领。笔者曾做过10多年的医疗发票零星报销审核工作,现列举以下多种骗保案例及典型案例的识别方法,增加大家的见解,便于更好的识别医疗假发票。
一、多途报销,“一石二鸟”
2018年下半年,在审核麻城夏某的大病医疗赔案时,发现案卷里有两张武汉协和医院的住院收费收据,金额分别是20400元和5410元,收据的票面色泽,两张深浅不一样,金额为20400元的较深、纸张稍薄;另一张则色泽较淡,纸张较厚,不符合常规。工作人员就到武汉协和医院财务处核对,夏某的两次住院属实,住院总费用与案卷里的两收据一致,但把案卷内夏某的两张收据与协和医院住院收据存根联进行比对,发现金额为5410元这一笔,票面字的色泽不对,纸张较厚,不是武汉协和医院收费收据原件,协和医院财务处技术人员判断,系彩色复印机复印而成。事后查明,夏某把原始收据在麻城有关部门报销后,把通过彩色复印的假收据进行大病医疗索赔,从而达到一次住院多途报销,双重补偿的目的。这个案例是通过彩色复印机复印发票,达到多途报销的目的,造假技术含量不高,通过发票外观,摸纸质,看监制章及隐藏的图标能简单识别出来。
二、贪心不足,“以小博大”
罗田一名参保患者张某,因肾功能不全在湖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工作人员在审核该患者的住院费用时发现,张某在省人民医院住院两次,提供给医保报销的费用金额分别是19739.56元和45476.29元,医疗收费收据的纸质和油墨色泽较正常,但把费用清单与医嘱核对时,发现医嘱上有“丙种球蛋白”,而清单上则没有;再者,费用清单的治疗费用项目下,有“对症支持治疗”一项,金额是12080元,而“对症支持治疗”根本不是当时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该项目名称所对应的项目编码:12404000021也不存在。我们在省人民医院调查核实的结果是:两张住院收费收据全系伪造,张某在该院实际住院两次,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是9580.82元和22273.51元,通过与患者提供两次住院的费用比,前一张收费收据的费用金额虚增10158.74元,后一张收费收据的费用虚增金额23202.78元。这个案例中,发票、清单都有伪造的,识别这类票据的时候除了看发票的外观外,还要看清单对医嘱,才能有效识别出来。
三、真真假假,“换汤换药”
武穴某单位职工陈某某,2015年11月29日因肾衰竭在武汉同济医院行肾移植术,术后做抗排异治疗至今。2019年基本医疗封顶后,陈某某在武汉同济医院的费用77409.97元全部由大病医疗保险进行结算,接到被保险人的赔案后,工作人员按政策进行了审核,经审核认为,被保险人2019年肾抗排异门诊费用发生属实,武穴市医疗保险局在统筹基金中列支的30000元,按该病种的限额支付政策,已足额到位,但在对被保险人在武汉同济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中,发现其提供的病历资料中有重要疑点:把范围外药品做假变成范围内药品。陈某某在同济医院住院期间,实际使用人血白蛋白11瓶,同济医院分两次计费,合计金额4158元,与医嘱相符;伪造的费用清单上则没有这两种费用明细,被保险人通过虚增数量与金额的方式,将4158元分解在莫西沙星、甘精胰岛素 、结构脂肪乳三种注射液的费用金额中,虚增的结果分别是:1630元﹑248元﹑2280元,因人血白蛋白属为当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限制药品,限抢救及工伤保险病人使用,陈某某知道自己不符合适应症限制范围,使用的人血白蛋白不能报销,所以采取伪造费用清单达到个人少负担4158元的目的。这个案例中,发票是真的,伪造了费用清单,我们通过对清单、看医嘱同样能发现问题。
四、混淆性质,“移花接木”
某县卫生系统的一名干部何某,因肺癌于2018年5月5日至2018年9月24日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费用总金额32749.98元。何某于2018年11月下旬提交大病保险索赔资料,出院记录上入院日期为:2018年5月 日至2018年 月 日,入院日期没有记录到天,出院时间月和日前面应该填写数字的地方为空白,这样的遗漏很少见,也不符合医院的质控要求。审核费用发生情况,医院住院收费收据的收费项目上有“门诊换药”一项,金额:5450元,临时医嘱上找不到该项治疗,也没有附门诊换药的治疗单;把用药清单与医嘱单进行核对,清单上大多数药品的数量不是大于医嘱就是小于医嘱。经与该县医保局工作人员一起到患者的就诊医院调阅病历,发现何某该次住院的实际费用金额是27299.98元,不是收入案卷内住院收据上的费用金额。何某见事情败露,主动承认在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建议,到武汉协和医院做了一次“PET-CT”检查,费用金额5450元,因为该项检查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就通过在医院工作的亲戚,单独伪造了一套医嘱和清单,并把这项检查的费用主要分解在“门诊换药”等项目中,使这项检查从目录外费用变成了目录内,费用性质由门诊转变成住院,通过“移花接木”蒙混过关,还提高了报销比例。这个案例中发票及病历资料都为医院出具,从病历不完整,不符合医院的质控要求就能发现破绽,再通过看清单、对医嘱,问题就清晰了。
五、规避赋税,“借腹生子”
2016年8月,对参保对象黄某(肾移植患者)的门诊报销票据进行审核,黄某申请报销肾抗排异药品费用,发票为武汉某医药公司出具的普通增值税发票,上面盖了药店的公章。按工作流程,工作人员拨打12366国税发票查询系统对进行查询,正常的发票会提示发票开据时间、纳税人名称、服务对象姓名和金额,打通12366电话并黄某的相关信息后,语音提示纳税人名称不是武汉某医药公司,而是武汉某消防器材销售公司,发票金额和开票时间也不能提示出来,按税务部门的规定,纳税人只能使用企业申领的发票,否则属于偷税行为,药店所以这样做也是为了少交税款。税务部门在对医保的专项检查中,检查出了医保报销了此类票据,并认定为假发票,定性为医保报销了假发票。黄某的发票及报销,就是属于这种类别。随后对黄某的发票予以退回。这个案例通过12366电话查和国税查询系统就能发现问题。
六、为了索赔,“以桃代李”
浠水参保对象汪某某,因直肠癌2011年3月10日至6月1日在武汉中南医院住院,住院总费用125578.53元,当地基本医疗达到支付限额封顶后,算出进入大病可报销基数金额30475.05元,该笔总费用中西药费为:111894.18元,占总费用的89.1%,药占比特别大,其中,西药费中仅 “奥沙利铂”注射液金额为:74172元。经审核汪某的赔案后发现:一是药价虚高翻倍。“奥沙利铂注射液”系当时发改委限价药品,限定价格应该在2500元左右,汪某使用的价格为5298/支,价格高出一倍,不符合价格政策;二是有医院多收费的嫌疑。核对汪某的临时医嘱上“奥沙利铂注射液”的数量,其表述为“Avastin”,数量为10支,清单数量大于医嘱数量4支,金额多计2万多元,有医院多收取的可能。2012年2月25日,市县工作人员一同到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核查,取得了该笔费用清单,并面见了汪某当时的主治医生,获取了真实的治疗用药清单。把从中南医院取得的费用清单与患者家属提供的清单进行核对,发现西药费用明细中,品名有“安维汀”14 支,属目录外药品,价格、金额与汪某索赔案卷中“奥沙利铂”一致,也与医嘱相符。值此,问题得到查实,病人伪造了费用清单,并没有使用“奥沙利铂注射液”,而是用“奥沙利铂注射液”取代“安维汀”,目的是把范围外费用变成了范围内费用,减轻个人经济负担。这个案例通过识别方法中的“六看”,看清单、对医嘱能发现问题。
七、医院参与,清单造假
个人造假骗保是较常见的,但从国家医保局曝光的案例来看,定点医院参与造假的案例不在少数。黄冈市也不例外,如:黄冈市直参保对象王某,因喉癌于2019年3月19日入住湖北一家三级公立医院,住院44天,住院总费用164012.69元,基本医疗支付完限额使用完后,进入大病赔付的基数为7.5万余元,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资料后,由于费用较大,工作人员调取了病人该次住院的医嘱,将费用清单与医嘱进行了核对,通过临时医嘱能看出王某在住院期间使用了泰欣生针(尼妥珠单抗),但患者家属提供的费用清单上却没有这个药品,工作人员到这家医院实地调查,医院道出了实情,被保险人本次住院过程中确实使用了58880元的泰欣生针(尼妥珠单抗),属医保范围外药品,为规避医保及大病按政策剔除,患者及其家属通过黄冈的某位行政领导干预,医院配合患者家属,把费用清单进行了加工,重新列出了一套费用清单,将医嘱上记录此项药品,采取多计数量及金额的方式,虚拟出来,变造的费用清单上的“泰欣生针”变身为“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等药品,类别由范围外全变成为医保范围内,这样假清单上药品费用总额则与真实的药品费用总额一致。这个案例中的发票、清单都是医院出具的,从外观不容易看出来,而且医院参与了造假行为,实际工作中有第一时间锁定证据的必要,通过现场调查、取证的方式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从国家医保局曝光的案例看,医疗费用造假使假花样翻新,造假人员数量、金额不但加大,打假防骗永远在路上。据了解,去年黄冈市共发现有23人次使用假票据报销,金额33万余元。为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包括大病医疗经办单位,应在以下三方面做好工作,防范欺诈行为和基金管控风险:一是完善制度,细化审核流程,强化措施,防微杜渐;二是加强与转外医疗机构的联系、沟通,组织学习和培训,提高医疗收费收据的识别能力,堵住跑、冒、滴、漏;三是按基金监管条例要求,打防结合,采取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参保对象的骗保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保持高压态势,按法律程序严惩不贷。(市医保服务中心 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