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公安依法收缴“中药材”罂粟壳和籽460余克
禁毒工作重在预防,预防工作重在宣传。在今年全市禁种铲毒专项行动推进期间,红安公安积极行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成效显著。近日红安一群众主动上交标注为中药材的罂粟壳,经核实上交的罂粟壳和籽共重460余克。
2026年3月11日,群众阚某来到红安县公安局金沙派出所,向值班民警称:“我的父亲是一名退休老中医,在某小区开中医诊所,今年元月底因病去世。我昨天检查他的遗物时发现,中药架盒子外有‘罂粟壳’标签,里面有罂粟籽和罂粟壳。近期从社区看到派出所民警、禁毒社工宣传禁止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和非法使用罂粟壳。今天我主动将这些东西交给派出所,免得流入社会,造成危害。”说完后将装有罂粟壳和罂粟籽的小塑料袋,交给值班民警。收到塑料袋后,值班民警迅速向所领导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汇报。禁毒民警对该批罂粟壳和籽予以确认为毒品原植物和种子,并依法收缴封存称重,后续将按规销毁。
经调查该批罂粟壳未取得麻醉药品经营、使用许可,不属于定点医疗机构或合规药店合法持有的药用罂粟壳,民警对阚某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并对主动提交行为给予表扬。下一步,红安县将继续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严查非法购销、违规使用罂粟壳,罂粟籽等毒品原植物及种子行为,严防流入餐饮、民间偏方等非法渠道,共同守护舌尖安全和食药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一、罂粟壳是罂粟植物成熟蒴果的外壳,含有吗啡、可待因等多种成瘾性生物碱,属于国家管制毒品范畴,并非常规中药 。我国对药用罂粟壳实行严格管控,必须遵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管控要求仅指定单一生产单位、单一经营企业,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公章处方,方可供应使用,严禁单味零售、非法流通 。任何以“中药”“香料”为名的非法买卖、运输、使用,均属违法行为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火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由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壳,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如罂粟、大麻等)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