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张银行卡来,带你日赚 500 元,坐等富贵,指日可待。”蕲春县刘河镇男子倪某某在“老同学”画的“大饼”下,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已被处罚。
该案是自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蕲春公安开出的首张涉电诈“行政罚单”。

该案是自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蕲春公安开出的首张涉电诈“行政罚单”。
据倪某某交代,其在与“老同学”的一次闲聊中,了解到一个快速“生财之道”,只要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开通网银给别人走个帐,转个流水就能得到不菲的报酬。这种“躺着赚钱”的方式让原本就手头紧张的他很心动。
2 月 12 日,在蕲春县漕河镇某酒店内,倪某某在明知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经查,倪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涉案流水约15000元,非法获利3600元。蕲春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倪某某处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