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无法重来,不能因为一时的大意和侥幸,而在驾车途中“挤一挤”“带一脚”,枉顾了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这样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拒绝违法载人,就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案例一:2020年11月20日15时35分许,金某驾驶鄂JE***7轻型普通货车载金某、郑某、翟某(站在货车尾箱)沿武穴市百汇学校西侧侧路北往南行驶过限高杆时,站在货车尾箱的翟某头部撞到限高杆,造成翟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金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2019年10月1日15时23分许,汪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汪某及其妻子陈某沿武穴市石松线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余川镇周国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导致汪某、陈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汪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三:2017年2月1日16时30分许,冯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踏板摩托车载冯某及廖某由石大线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石大线23KM+800M处时,因操作不当,撞在路边的树上,造成冯某、廖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武穴交警提示:全市将全面启用电警抓拍违法载人行为,依法予以扣分等处罚,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司乘朋友切记,拒绝违法载人。乘车出行应选择正规营运车辆,切勿乘坐无营业资质的客车、货车、农用车、三轮摩托车、无牌超员的农村面包车等车辆,切勿为一时方便。
驾驶员应牢记在你驾车乘载他人的那一刻开始,你即要对乘座人承担安全法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你做的“好事”即变成坏事,既害人又害己。
普法时间
法律明确规定:农用车、货车等不得载人
“农用车”是人们对农用运输车的简称,主要指以柴油机为动力,行驶速度较低的三轮、四轮运输车,只能用来从事农业生产、运输活动,不能用于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