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由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某等人涉恶团伙案,在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县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走深走实。
因涉案人数多、罪名交织、案情复杂,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迅速组建办案团队,充分发挥“捕诉一体”机制优势,实质化提前介入侦查,围绕涉恶团伙认定标准、证据收集固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与侦查机关密切沟通。
经依法审查查明,该团伙成员长期纠集在一起,通过辱骂威胁、殴打他人、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催收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通过一事一证、分组示证的方式完整出示了证明该涉恶团伙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并紧扣涉恶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显著特征,从案件定性、社会危害性、恶势力犯罪组织特征等维度发表公诉意见。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焦点问题发表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整个庭审规范有序、对抗充分。
该案是今年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以来,蕲春县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的首起涉恶案件。通过依法快捕快诉、精准指控,充分彰显了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鲜明立场。(何国顺 田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