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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亮剑”首例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环境违法案件

2026/08/24 1.9w 阅读 106 点赞

8月18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蕲春县分局依据群众投诉线索,对辖区内某养殖场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这也是自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蕲春县首例依据新法典立案的环境违法案件,标志着法典在基层执法实践中正式“亮剑”。

经查,该养殖场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畜禽粪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1231条的规定精神。值得关注的是,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法典施行之前(8月13日)。在法律适用上,执法办案人员进行了严谨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1057条确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尽管行为发生时适用旧法,但经逐条比对,新法典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幅度相对较轻。为充分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本案最终依法适用新法典相关条款。

该案的办理,既体现了法治精神的刚性与温度,也为新法典相关条款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教科书式”的实践参照,对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准确适用新法、统一执法尺度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案件背后,也暴露出部分养殖场环保主体责任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全面施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治网越织越密、越扎越紧。任何心存侥幸、试图规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终将难逃法律制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据介绍,下一步,该分局将以法典施行为契机,持续保持高压执法态势,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底线守护蕲春的绿水青山,为蕲春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坚强法治保障。(詹钧茗 黄银雄)

审核人:范学螯
责任编辑: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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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